兒童保護 Q1:為什麼政府需特別保護未成年的兒童及少年? Q2:誰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護的對象? Q3:當你發生什麼危險時,法律會來保護你? Q4:還有哪些行為對兒童是危險的,法律特別規定任何人都不能做的? Q5:以上,這些事是任何人都不能對小朋友做的,可是還有一些危險的事, 是法律特別規定小朋友不能做的,包括... Q6:如果發現走失或被遺棄的小朋友,該怎麼辦呢? Q7:誰有責任來保護兒童及少年? Q8:對於遭受到虐待或其他不當對待的兒童,國家如何保護他們? Q9:為加強保護兒童,政府有推動什麼新措施?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指出:兒童必須要依賴大人的養育和指導,才能逐漸成長獨立。一般來說,這個養育工作應由家庭中的大人來負起,但若照顧者沒有辦法供給兒童的需要時,或兒童在成長過程遭受到傷害,就必須仰賴國家來保護他們。 目前全世界共有 199 個國家加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我們國家雖然不是聯合國的成員,但為了保護兒童及少年的權益,政府早在民國 62 年就制定了「兒童福利法」,78 年制定少年福利法,民國 92 年並特別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理念及規定,合併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制定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來保護兒童及少年。 但是這樣當然還不夠,隨著社會的進步,以前我們總習慣把兒童少年當作被保護的對象,認為只要提供福利給兒少就可以了,卻忽略到兒童少年自己的想法和意見,所以我們在100年完成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開始注意到兒童少年的成長發展,除了提供健康、安全、保護照顧、教育等基本的生活保障與需求,還要進一步地引導兒少,培養其對於社會的積極參與以及必備的人文關懷,努力使國內兒童少年們的權益也能與國際接軌。
遭受身體上的虐待
當兒童身體上的傷害,不是因為意外,而是由照顧兒童的人或其他大人所造成在外型上或身體功能上有很嚴重的傷害,甚至因為傷害過於嚴重而死亡,都是對兒童的「身體虐待」;另外如果前面所說的這些很嚴重的傷害,是因為大人對兒童施予不適當的管教或體罰所造成的,也算是對兒童的「身體虐待」。
遭受精神上的虐待
如果有責任照顧兒童的人或其他大人,在言語上侮辱、恐嚇、威脅、藐視或排斥兒童,或父母對孩子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對孩子漠不關心,導致兒童身體發育、智能、情緒、心理、行為及社會各方面發展上明顯的傷害,即算是對兒童的「精神虐待」。
遭到性虐待(性侵害)
如果大人用強迫、引誘的方式碰觸兒童的私處或是與兒童發生性行為,或者是在兒童面前暴露、撫摸他自己的私處,都算是性虐待(性侵害)的行為。
被疏忽
如果負責照顧兒童的大人,像爸爸媽媽、阿公阿媽或其他與兒童生活在一起的親人,因為不知道,或者是故意忽視兒童的基本需求,對兒童照顧不當,使兒童的身心受到傷害或可能遭受傷害,都是屬於「疏忽」,包括:
沒有提供適當的食物、衣物、住所、安全照顧、醫療照顧或成長發展所需的教養。
把兒童單獨留在家裏或其他易於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當中,尤其是 6 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照顧的兒童少年,更不能讓他獨處或交給不適當的人照顧。
依照「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的規定,如果發現有走失或者被遺棄的小朋友,應立即報警,警察除了會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的社政單位,由他們會派社工人員來協助這位小朋友,將小朋友先暫時安置在寄養家庭或兒童少年福利機構等地方,以保護小朋友的安全,警察伯伯也會趕快幫忙尋找這位小朋友的爸爸媽媽或照顧的家長。
趕快撥打 113保護專線是政府所設置的 24 小時保護專線,提供 24 小時不打烊的接線服務,如果你身邊的小朋友遭到虐待或其他危險,就要趕快撥打求助,接線人員會馬上連絡警察或社工人員去處理,而且為了方便民眾,不論是家裏的電話、手機或公共電話,只要拿起話筒就可以直接撥打求助。
為能提早發現有兒童虐待之虞的高風險家庭,政府自93年底起開始推動「高風險家庭篩檢及關懷處遇服務」,全面動員村里幹事、學校老師、公衛護 士、警察、就業服務及監所管理等基層人員,篩檢因失業、貧困、入監服刑、藥酒癮、精神疾病、婚姻失調等問題導致兒童照顧不周及兒虐的高風險家庭,即刻通報 轉介地方政府,由社工員主動介入,提供密集訪視關懷輔導;對於高風險家庭,政府也將投入比去年增加三倍的經費,努力結合民間兒童福利團體,擴增社工人力共 同協助這些高風險家庭。
為協助地方政府設置合理充足之兒少保護專責社工人力,衛生福利部依「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聘兒童及少年保護社會工作人力 實施計畫」,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聘兒少保護專責社工人力,以有充足人力推動兒少保護工作,包括對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個案之關懷訪視、兒虐高風險家庭關懷訪視輔導、兒虐個案緊急救援保護處遇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