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保護 Q1:兒童(及少年)為什麼需要接受國家(政府)的保護呢? Q2:誰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護的對象? Q3:當你發生什麼危險時,法律會來保護你? Q4:還有哪些行為對兒童是危險的,法律特別規定任何人都不能做的? Q5:以上,這些事是任何人都不能對小朋友做的,可是還有一些危險的事, 是法律特別規定小朋友不能做的,包括... Q6:如果發現走失或被遺棄的小朋友,該怎麼辦呢? Q7:如果兒童遇到以上所提的各種危險,該怎麼辦呢? Q8:於遭受到虐待或其他不當對待的兒童,國家如何保護他們? Q9:為加強保護兒童,政府有推動什麼新措施?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指出:兒童必須要依賴大人的養育和指導,才能逐漸成長獨立。一般來說,這個養育工作應由家庭中的大人來負起,但若照顧者沒有辦法供給兒童的需要時,或兒童在成長過程遭受到傷害,就必須仰賴國家來保護他們。 目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共有 196個成員加入,我們國家雖然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但為了保護兒童及少年的權益,政府早在民國 62 年就制定了「兒童福利法」,78 年制定少年福利法,民國 92 年並特別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理念及規定,合併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制定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來保護兒童及少年。 但是這樣當然還不夠,隨著社會的進步,以前我們總習慣把兒童少年當作被保護的對象,認為只要提供福利給兒少就可以了,卻忽略到兒童少年自己的想法和意見,所以我們在100年完成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開始注意到兒童少年的成長發展權益。為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強化我國兒少權益保障與國際接軌, 103年 6 月 4日總統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同年 11 月 20 日起施行。除了提供健康、安全、保護照顧、教育等基本的生活保障與需求,還要進一步地引導兒少,培養其對於社會的積極參與以及必備的人文關懷,努力使國內兒童少年們的權益也能與國際接軌。
遭受身體上的虐待
當兒童身體上的傷害,不是因為意外,而是由照顧兒童的人或其他大人施以暴力所造成在身體外觀或功能上的傷害,甚至因為傷害過於嚴重而死亡,都是對兒童的「身體虐待」;另外如果前面所說的這些的傷害,是因為大人對兒童施予不適當的管教或體罰所造成的,也算是對兒童的「身體虐待」。
遭受精神上的虐待
如果有責任照顧兒童的人或其他大人,在言語上侮辱、恐嚇、威脅、藐視或排斥兒童,或父母對孩子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對孩子漠不關心,導致兒童身體發育、智能、情緒、心理、行為及社會各方面發展上明顯的傷害,即算是對兒童的「精神虐待」。
遭到性虐待(性侵害)
如果大人用強迫、引誘的方式碰觸兒童的私處或是與兒童發生性行為,或者是在兒童面前暴露、撫摸他自己的私處,都算是性虐待(性侵害)的行為。
被疏忽
如果負責照顧兒童的大人,像爸爸媽媽、阿公阿媽或其他與兒童生活在一起的親人,因為不知道,或者是故意忽視兒童的基本需求,對兒童照顧不當,使兒童的基本需求未能獲得滿足,甚至身心可能受到傷害,都是屬於「疏忽」,包括:
依照「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的規定,如果發現有走失或者被遺棄的小朋友,應立即報警,警察除了會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的社政單位,由他們會派社工人員來協助這位小朋友,將小朋友先暫時安置在寄養家庭或兒童少年福利機構等地方,以保護小朋友的安全,警察伯伯也會趕快幫忙尋找這位小朋友的爸爸媽媽或照顧的家長。
趕快撥打 113保護專線是政府所設置的 24 小時保護專線,提供 24 小時不打烊的接線服務,如果你身邊的小朋友遭到虐待或其他危險,就要趕快撥打求助,接線人員會馬上連絡警察或社工人員去處理,而且為了方便民眾,不論是家裏的電話、手機或公共電話,只要拿起話筒就可以直接撥打求助。
為建立社區為基礎的防護體系,提供以家庭為中心的整合服務,行政院於107年2月26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把原有兒少高風險家庭中具保護性議題案件納入「危機家庭」由兒少保護系統介入服務,其餘因貧窮、犯罪、失業、物質濫用、未成年親職、有嚴重身心障礙兒童需照顧、家庭照顧功能不足等易受傷害的風險或多重問題,造成物質、生理、心理、環境的脆弱性,而需多重支持與服務介入之「脆弱家庭」,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提供服務。透過補助地方政府廣布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並進用社工人力,共同協助有需求之兒少家庭,以避免落入危機。
為協助地方政府設置合理充足之兒少保護專責社工人力,衛生福利部依「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聘兒童及少年保護社會工作人力 實施計畫」,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聘兒少保護專責社工人力,以有充足人力推動兒少保護工作,包括對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個案之關懷訪視、兒虐高風險家庭關懷訪視輔導、兒虐個案緊急救援保護處遇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