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兒童有關政策:
(一)政策名稱:宣導 4 月 4 日為兒童節,非婦幼節。
(二)政策意涵(目的):坊間習稱 4 月 4 日為婦幼節,為導正並表示對兒童的重視與愛護,所以政府會適時澄清並呼籲各機關團體辦理相關活動時,以兒童節名稱為之,毋以婦幼節名義辦理。
(三)政策執行有關的計畫、方法與成果:適時發布新聞澄清 4 月 4 日為兒童節,非婦幼節。目前紀念日及節日的放假是依照「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的規定,民國 90 年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以前,政府考量兒童節僅兒童放假,家長不放假,年幼孩童乏人照顧,安全堪慮,所以規定婦女節及兒童節合併於民族掃墓節前一日全國放假一天,與民族掃墓節連成連續假期,便利民眾返鄉掃墓祭祖及安排休憩旅遊。但自 90 年起為配合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使全年總放假日數合理化,不致影響國家於國際上的經濟競爭能力,所以於 89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取消婦女節及兒童節合併於民族掃墓節前一日全國放假的規定。為凸顯對兒童主體的重視,內政部基於97年至99年間多次邀集各界會商獲得之共識,於99年7月起著手辦理修正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相關作業,並於99年11月2日修正發布上開辦法,增訂4月4日兒童節全國放假1天,以利親子互動,除表示對兒童節的尊重及愛護外,如與清明節相接亦可形成連續假期,便利民眾安排返鄉掃墓,此規定已自100年起實施。